吉林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九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志愿者招募、培训、考核、评价、表彰等管理工作;(三)筹集、管理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物资;(四)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五)开展宣传与交流活动;(六)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措施;(七)履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