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