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环境保护需要,逐年增加投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