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