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