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代表担任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市、县(市)、区总工会依法派出代表参加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