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工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并及时答复。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