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

原土地承包方不得将已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