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条例/第二章 抵押条件第八条有效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剩余期限;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流转期限。原土地承包方不得将已流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