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成人教育。

农村成人教育是对农民、回乡初高中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等农村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农村从业人员)进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