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

(一)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

(三)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四)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和公开听证。

调查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时,与调查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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