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第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划定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供水管道,完善供水设施。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划定。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