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水质良好和水量稳定的河流、湖库等划定备用饮用水源,建设供水管道,完善供水设施。

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定划定。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