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