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用水企业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用水企业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