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已修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