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