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其中,农民自建住宅仅适用本条例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的鼓励和扶持性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