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拒绝、阻碍、干扰城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