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居民区内和道路两侧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结构扒设门窗。禁止占用公共场地、绿地和预留地,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5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