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