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