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