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