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