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