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和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对发生的伤害事故,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且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