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