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在其立案查处后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不得办理任何规划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