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一年未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