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六条有效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由市、县(市)、吉利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