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飞播区、工程造林区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分别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划定界区,设立标志,订立管护合同。

封山育林区内禁止放牧、修枝、割叶、割草和采石、取土、挖沙及毁坏护林标志。

地方法规 ·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