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公园的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减少药物用量,采取措施保护土壤和大气环境,降低对动植物的危害。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以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及周边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影响游人游览的噪声排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