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