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和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