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举办为示范,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