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周围无危险场所、无污染源,采光、通风条件良好,环境适宜;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

(三)房屋、厨房及其配套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有取暖、降温、供水和必要的消毒等设施;

(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户外活动场地、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六)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学龄前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习、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教职工值班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