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