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四)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行为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