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审计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