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六十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