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开工前审计第十四条已废止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