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