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水土流失监测站点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