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二十条已修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由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生产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6个月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分区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