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