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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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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二十条

已废止

医疗机构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疗效进行观察,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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