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医疗机构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疗效进行观察,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