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产品符合《巴马香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要求的生产企业,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并获准使用后,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巴马香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巴马香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和使用情况,由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