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