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