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