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就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出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