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有效需要志愿服务的,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如实告知所需志愿服务的内容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给予答复;对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