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十五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利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志愿服务标志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其他非志愿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