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撰稿任务的单位要对所上报稿件进行保密审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文稿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地方史志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