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全民健身工作。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