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由体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